文件
呼技黨辦字[2018]47號 簽發(fā):王文科
關于印發(fā)《中共呼倫貝爾技師學院委員會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黨支部、各部門:
按照《呼倫貝爾技師學院黨委關于四屆市委第三輪巡察第二巡察組巡察反饋意見的整改方案》安排,學院黨委修訂了《中共呼倫貝爾技師學院委員會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辦法》,并經學院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中共呼倫貝爾技師學院委員會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辦法》
此通知
中共呼倫貝爾技師學院委員會
2018年9月19日
主題詞:干部選拔 管理辦法 通知
中共呼倫貝爾技師學院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發(fā)
中共呼倫貝爾技師學院委員會
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與管理辦法
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和人才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不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jiān)督機制,注重發(fā)現(xiàn)人才、培養(yǎng)人才,選拔人才、激勵成才,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水平干部隊伍,為學院改革發(fā)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和干部人才支撐。
注重培養(yǎng)選拔優(yōu)秀年輕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黨外干部,注重中層干部的年齡、專業(yè)、知識、能力、性格等方面因素,形成梯次結構。
注重培養(yǎng)領導班子后備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院黨委履行選拔任用中層干部的職責,黨委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堅持原則
一、黨管干部、從嚴管理原則;
二、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公開公正、競爭擇優(yōu)原則;
五、民主集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章 選拔任用條件
一、中層干部任職條件:
1、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政策理論水平,堅持黨的領導,堅定“四個自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勝任崗位所需的專業(yè)知識和職業(yè)素養(yǎng),熟悉教育規(guī)律和相關政策法規(guī)。能根據學校發(fā)展目標,結合崗位實際,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
3、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xié)調、依法辦事、狠抓落實。有全局觀念,堅持原則,團結合作。有較強的服務意識和改革創(chuàng)新精神,敢于擔當,克難攻堅,確保工作目標任務完成,工作實績突出。
4、具有強烈的事業(yè)心和責任感,熱愛教育事業(yè),能將主要精力投入到管理工作中,堅持不懈地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yè)道德,立德樹人,為人師表,能夠正確行使賦予的權力,嚴于律己,清正廉潔,群眾基礎好。
5、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骨干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6、從事黨務工作的中層干部,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二、提拔擔任中層干部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1、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2、新提任中層副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新提任中層正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3、業(yè)務部門中層正職一般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副職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
4、提任中層正職的,應在中層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提任中層副職的,應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
第四章 動 議
一、換屆或機構改革調整時由黨委辦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學院工作需要和中層干部隊伍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二、黨委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中層領導班子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三、初步建議形成后,召開黨委擴大會進行醞釀,形成工作方案。醞釀會參加人員范圍一般為校黨委成員、紀委負責人、黨辦主任,由專人負責會議記錄。
四、因工作需要臨時調整中層干部可由黨委書記或院長提出動議意見,然后進入上述工作程序。
第五章 選 拔
一、根據崗位特點和工作實際需要,中層干部選拔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方式進行。
二、組織選拔一般采用民主推薦的方式開展。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一)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2、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3、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4、向院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民主推薦中推薦人選意見不集中時,經院黨委研究可進行二次推薦。院黨委根據民主推薦情況、崗位要求、干部結構需要等,研究確定二次推薦名單。二次會議推薦人選的數量應當多于擬選拔人數。
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范圍應當結合崗位要求,充分考慮知情度、關聯(lián)度和代表性等因素。一般為全體科級以上干部和相關教職工。
(二)個別談話推薦人員范圍:相關黨支部書記、相關科室負責人、工會主席、專業(yè)(教研)組長、部分黨員和職代會代表。
四、競爭上崗、公開選拔方案設置的條件和資格,需符合本辦法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的規(guī)定,其他條件根據崗位需要另行規(guī)定。
(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工作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1、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報名與資格審查;
3、組織開展民主測評;
4、提交院黨委會討論決定考察人選。
(二)競爭上崗、公開選拔要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綜合考察干部能力素質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第六章 考 察
一、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崗位要求,將民主推薦、測試測評與干部一貫的德才表現(xiàn)、能力實績和群眾公認度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唯分唯票現(xiàn)象或者以學歷、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偏向??疾鞂ο笥稍狐h委研究確定。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1、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4、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5、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對確定的考察對象,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崗位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著重了解政治品質、作風品行和廉潔自律情況,深入了解業(yè)務水平、組織管理能力、師德師風、治學精神和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
四、考察一般經過下列程序:
1、組織2人以上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通過數字辦公平臺發(fā)布考察公告;
3、采取個別談話、發(fā)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
4、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xiàn)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客觀地作出評價;
5、考察組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院黨委匯報。
五、加強對考察對象廉政和履職情況的把關。黨委就考察對象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人員意見,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認真核查,對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進行核實,加強干部檔案任前審核。對考察中發(fā)現(xiàn)存在的問題,或者有疑點沒有消除、問題沒有搞清楚的,視情況予以暫緩使用或不予提拔使用。
六、考察工作要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疾觳牧媳仨殞憣崳?、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1、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xiàn)和主要特長;
2、主要缺點和不足;
3、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情況。
七、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疾旖M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七章 討論決定
一、中層干部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崗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在院黨委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二、選拔任用中層干部,由院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
三、院黨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fā)表意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黨委辦公室負責人逐個介紹干部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2、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發(fā)表意見,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干部人選,黨委會應暫緩表決;
3、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以黨委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無記名投票表決按照“匯報人選、討論審議、集中票決、現(xiàn)場計票、現(xiàn)場公布得票情況、現(xiàn)場宣布票決結果”的程序進行。因故缺席的黨委委員可電話征詢其意見,僅作為參考,不計入投票。
4、按照規(guī)定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第八章 任 職
一、任用中層干部,原則采用聘任制,特殊崗位可采用選任制、委任制。
二、實行中層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xù)。
三、實行中層干部任職談話制度。新提任中層干部任職前,由院黨委書記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四、實行中層干部任職廉政談話制度。新提任中層干部任職前,由學院黨委紀檢委員進行廉政談話。
五、中層干部職務的任職時間自主管局批復之日算起。
六、實行中層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新提任中層干部,試用期為1年,試用期間享受試任現(xiàn)職待遇。試用期間因工傷、產假等特殊原因離崗超過半年的,可適當延長試用期,延長期不超過半年。試用期間一般不作崗位調整。因工作出現(xiàn)重大失誤或者犯有嚴重錯誤,不宜繼續(xù)試用的,經院黨委研究確定,可提前終止試用期。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xiàn)職的,正式任職,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崗位安排工作。
第九章 交流、回避
一、中層干部實行任期制,每屆中層干部的任期為5年。與學院領導班子換屆同步。任期中調整選拔的干部,隨班子一并任期到屆。
二、實行中層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要從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培養(yǎng)鍛煉干部出發(fā),與換屆、干部任期、干部回避制度結合起來,有計劃地進行。
人、財、物等特殊崗位的中層正職原則上任滿一屆(5年),應進行交流。中層干部在同一崗位任滿兩屆(10年),一般應進行交流。對于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而尚未作出結論的,暫緩交流。
三、實行中層干部任職回避制度。凡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門擔任中層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中層職務的部門從事涉財涉物工作。
四、實行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黨委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人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 退 出
一、中層干部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1、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上級有關規(guī)定精神不及時不得力的;
2、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態(tài)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爭,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的;
3、擅自公開發(fā)表與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學術不端或者師德師風存在嚴重問題,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作風存在突出問題,工作消極懈怠,與同事長期鬧不團結等,嚴重影響正常工作或者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6、違反上級有關規(guī)定,有其他不適宜擔任中層干部情形的。
二、中層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1、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
2、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或者連續(xù)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的;
3、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4、辭職或者調出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三、中層干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四、中層干部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處理。
五、實行中層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中層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七、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免職或降職使用。
第十一章 紀律和監(jiān)督
一、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辦法的各項規(guī)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1、不準超職數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或者違反規(guī)定擅自設置崗位職務;
2、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3、不準違反規(guī)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干部;
4、不準私自泄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5、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6、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7、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8、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9、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10、不準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監(jiān)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三、實行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院黨委對選人用人負主體責任,黨委辦公室和紀檢負責人分別承擔直接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用人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應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對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實行有效監(jiān)督:
1、紀檢人員在其職權范圍內,對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工作實行全程監(jiān)督;
2、黨員、干部、群眾如發(fā)現(xiàn)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存在違紀行為,可以向校黨委負責人或紀檢負責人舉報、投訴,校黨委和紀檢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核查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一、本辦法由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